01、快递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在保价条约中保价声明价值远低于未保价时货物受损可能获得的赔偿数额的状况下,保价条约的设立排除去买家获得较高赔偿数额的权利,应当认定无效——郭某诉北京德邦货运代理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Ⅰ、快递公司承运快件发生毁损灭失的,应付买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快递运单上对具体赔偿规则予以明确,赔偿条约未有违反公平原则的情形且快递公司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应认同赔偿条约的效力。Ⅱ、人民法院应当从托运人的主体身份、提示说明的方法、提示说明的程度三个方面对快递公司是不是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予以实质审察。买家对托运物品未足额保价的,保价声明价值低于未保价时货物受损可获赔最高限额的状况下,应认定赔偿条约无效。
02、格式条约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别的人的合法权益,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免除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也未加重权利人的责任,排除权利人的主要权利等法律禁止的内容的,对双方当事人应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来云鹏诉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觉得:四通利方公司所属《新浪网》在网站页面上向用户展示的网站服务条约内容,符合预先拟定并可重复用的特点,应是格式条约的合同。在互联网信息服务中,网站与用户都是通过互联网联系交流的。网站使用电子文本的格式条约合同方法,供用户选择并确定双方有关信息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双方订立的格式条约,只须合同的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视为有效。《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约》作为双方确认的信息服务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具体的约定,该服务条约虽然是格式条约,但来云鹏在诉讼中不可以说明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别的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免除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加重权利人的责任,排除权利人的主要权利等法律禁止的内容,服务条约对双方当事人应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
引使用方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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